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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有關美國總統川普援引《 1974年貿易法》第122條對全球進口至美國貨品課徵10%進口附加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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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26/03/03

 

有關美國白宮於 115 2 20 日發布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總統文告,針對全球進口至美國之貨品採取最新貿易限制措施

 

一、 措施概要

課徵比例: 針對進口至美國之貨品徵收 10% 臨時從價進口附加費 。

實施日期: 美東時間 115 2 24 日凌晨 12:01 起生效 。

實施期限: 預計實施至 115 7 24 日美東時間凌晨 12:01 止 。

 

二、 排除適用(不課徵)之重點產品(詳細清單請見文告附件一及附件二)

電子類: 部分半導體、電子零組件及資料處理設備 。

運輸類: 客用車、輕//重型卡車、公共汽車及其部分零件、航空航太產品 。

能源與礦物: 能源產品、某些關鍵礦物、藥品及藥品原料 。

其他: 部分農產品(如牛肉、番茄、柳橙)、受 232 條款約束之貨品 。

 

三、 轉運貨物認定條件

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貨物,不適用本附加費 :

115 2 24 日凌晨 12:01 前已於裝運港裝載並前往美國者 。

115 2 28 日凌晨 12:01 前已進入消費或提貨者 。

 

川普政府已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同步啟動 301 條款調查 ,且川普總統另於社群媒體表示規劃將 10% 稅率提高到 15% ,請務必密切注意相關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