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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09月26日 發文字號:經能字第11104604010號 附件:「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、標示及檢查方式」 主旨:訂定「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、標示及檢查方式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依據:「能源管理法」第十四條第四項。 公告事項:「緊密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、標示及檢查方式」如附件。
部 長 王 美 花